【案 情 简 介】
2024年2月,保险消费者李**来电,称其于1月20日下午投保,当天晚上发生交通事故。保险公司以保单尚未生效为由,拒绝其理赔申请。
经核实,李**于1月20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,保单于次日零时起保。21日14时,李**致电保险公司报案,称其发生交通事故,并要求理赔。理赔人员现场核实,事故发生时间为1月20日下午19时。同时,保险公司调取投保单签名,确认为投保人李**本人所署。综合分析,李**存在明知保单未起保,故意隐瞒事故发生时间,企图骗取保险理赔,该行为涉嫌保险欺诈。
后经保险公司人员耐心解释,并明确告知保险欺 诈属于金融诈 骗行为,依法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最终李**表示理解并同意放弃索赔。
【案 例 分 析】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:进行保险诈 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保险欺 诈行违不仅企图非法占有保险资金,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,还威胁着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,而且破坏了保险的社会“稳定器”功能,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。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,对社会诚信体系构成了破坏,从而侵害了广大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【保 险 公 司 提 示】
广大消费者应当树立对保险欺 诈危害性的正确认识,充分了解保险欺 诈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,提升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意识,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,净化保险市场,建立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保险环境,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